特種設備設計許可申請書填寫說明
1 適用范圍
壓力容器、壓力管道設計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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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1 申請單位:填寫與申請設備種類設計許可相一致的單位全稱,并蓋單位公章,填寫的名稱與公章必須一致,并且是頒布許可證的唯一單位名稱。
2.2 設備種類:填寫申請許可的特種設備種類,壓力容器或者壓力管道。如果同時申請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,則寫明為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。
2.3 申請日期:填寫申請單位準備提交主管部門(如果存在)或者當地安全監察機構的日期。一般情況下,申請日期與當地安全監察機構收到申請的日期,不應當超過1個月,以便保持最新的信息。
2.4 申請類別:首次申請填寫“首次”,復查填寫“第一次復查”、“第二次復查”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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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1 申請單位基本情況
填寫與申請設備種類許可相一致的單位的基本情況。
3.1.1單位名稱:填寫申請單位的全稱,必須和封面申請單位的名稱完全一致。
3.1.2 所在國:填寫申請單位所在地的國家名稱。目前只有境內單位,故可填寫為“中國”。
3.1.3 所在省(區、市):填寫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名稱,一般用黑龍江、內蒙古、北京等表示。
3.1.4 所在市(地):填寫申請單位所在地的市(或者地、州、盟)的名稱,直轄市可不再填寫。
3.1.5 所在區(縣):填寫申請單位所在地的所在區(縣)名稱。
3.1.6 單位地址:填寫申請單位的詳細通信地址,包括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、市(地)、區(縣)、路(街道、社區、鄉)、號(村)等(本申請書所要求填寫的地址均同此)。
3.1.7 組織機構代碼及所在地區代碼:填寫單位向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的代碼,該代碼作為安全監察機構信息管理追溯的代號,對于一個申請單位來說,必須保證具有其唯一性(本申請書有關組織機構代碼的含義及其填寫均同此,除申請單位外,其他有關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,如無法填寫,可以不填寫);所在地區代碼按照GB/T2260-1999的規定填寫(即當地身份證號碼的前6位數字)。
3.1.8 法定代表人:填寫申請單位合法的代表人,必須與營業執照或者事業法人證書一致。
3.1.9 郵政編碼:填寫與申請單位地址相符的郵政編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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